◎選舉辦法:

本會會員代表之人數,按選舉二個月已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之會員人數,依院所分區決定,每十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其剩餘人數達五人但不足十人者,亦得加選一人,不足五人者,無法選派代表。但離島地區於選舉前二個月已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之會員人數不足五人時,仍可選派一人代表。

◎會員代表職權如下:
1、修訂章程、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2、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作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3、議決年度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4、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5、議決財產之處分及本會之解散。
6、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7、前項第六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定之。
8、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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