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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99.3.5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委員會制訂
99.5.13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92860631號函核備
99.6.4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委員會修訂

一、臺灣腎臟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至十三條規定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1.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2. 護理人員或其他領域之講師,須具有政府核發之專業證書(護理人員須 為護理師),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經歷(授課領域)
    碩士以上 3年(含)以上
    大學 5年(含)以上
    專科 7年(含)以上
  3.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4.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5. 經「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委員會」專案核准。
三、辦理審定作業之人力配置:

成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採證、審查、監管等相關業務。

  1. 設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委員5名,任期3年。
  2. 遴聘審查委員5~8名。
  3. 事務人員3名。
四、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1. 委員會組成:
    1. 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2. 審查委員由本會各委員會及各領域之學者專家推薦組成。
    3. 事務人員由秘書處工作人員擔任。
  2. 委員會職責:
    1. 規劃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辦法及審核作業流程。
    2. 督導及維護繼續教育課程品質。
    3. 執行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審定、認證作業。每件審查案件由一至二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審查依作業流程進行之。
    4. 處理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之相關行政業務。
  3. 會議召開方式

    本委員會視情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以討論課程審定、積分認證及重大爭議之審查案件。

五、本作業處理流程:
  1. 開課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30日曆天前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受理單位於收件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若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於回覆後5個工作天內提出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2. 檢附資料:請上系統登錄申請表、課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並附上相關資料電子檔。
  3. 課程結束後4週內,自行於系統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經該機構用印後之學員出席簽名單電子檔或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以成果報告附件方式上傳至系統中(路徑:點選團體類活動成果→實施成果→點選該活動之功能列/成果)。學員簽名需以親筆簽名,不得蓋章,本會得隨機查核。若有刷卡機,給予學員簽到退,即可不用上傳簽名單電子檔。
  4. 個人申請:本會受理辦理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請於每年3月31日前,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定單位於4週內回覆,每年以一次為限,複審一次為限。
  5. 由系統發信通知繳費,繳費後再由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六、作業監督方法:
  1. 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本委員會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2. 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亦不得由他人代簽。
七、相關文件保存:
  1. 本委員會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7年。
  2. 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7年。
八、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1. 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1年內拒絕受理,1年屆滿提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2. 於本會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若違反,本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1個月內拒絕受理,1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3.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護理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且予以告誡,若再犯,當年度積分將不以採認。
  4. 每場次應簽到、退,課程超過4小時者,每半日簽到、簽退一次。
  5. 本作業規範經本委員會通過並報請衛生署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九、收費項目與金額:
  1. 機關團體申請:
    1. 急件送審(開課前2~4週內),審查費用以2倍計算。
    2. 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審查行政費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審查行政費
      ≦4小時 400元
      5~16小時 600元
      >16~48小時 800元
      48小時以上
      (每超過1小時,以50元計)
      800元+ 50元×(課程總時數-48)小時
    3. 依申請活動類別收取審查行政費分列如下:
      申請活動類別 審查行政費
      網路教育(以刊登一年為限) 400元/堂
      通訊課程 300元/次
      雜誌刊登 800元/本
  2. 個人案件申請:依個人申請積分數收取審查行政費,每1積點為30元。
  3. 繳費方式:
    1. 以郵局郵政劃撥方式繳交審查行政費。
      戶名:臺灣腎臟護理學會
      帳號:19188314
    2. 請於劃撥單通訊欄註明:
      • 開課單位。
      • 活動代碼。
      • 課程名稱。
      • 收據抬頭/統編。
      • 收據郵寄地址及收件人。
      • 聯絡人及電話。